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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委托书

来源:长春文明网发布日期: 2024-07-19

  委托单位:长春市新闻出版局

  受托单位:长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了加强长春市新闻出版行业管理,依法惩治新闻领域的违法行为,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依法将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行使,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1.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行政处罚;

  2.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行政处罚;

  3.对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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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条。

  三、委托期限

  从2024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期间遇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需要改变或调整委托事项的,从其规定。

  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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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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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委托事项;

  3.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长春市司法局备案。